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327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承信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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