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5年1月1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二、被告甲○○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楊文廣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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