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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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郭玫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