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2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1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等罪,經檢察官於民國100年9月21日提起公訴,並於100年10月6日繫屬本院後,於100年10月11日發現死亡,有本件起訴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10月4日屏檢 榮孝 100毒偵1420字第5785號函上所蓋本院戳記、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查詢結果、被告戶籍謄本各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