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簡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廖俊豪 (即 廖昭湖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潮州簡易庭91年度潮簡字第426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但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非程序中所得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爰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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