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42號聲明人 胡德財
胡德福 胡德富 聲明人即繼承人胡德財、胡德福、.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於100年8月14日死亡,.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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