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附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一號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九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甲○○無罪之判決,對於上訴人A女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為無不合,駁回上訴。茲檢察官對於刑事部分雖已提起上訴,但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上訴人對於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韓金秀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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