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77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氏秋菊(Huyn.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20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氏秋菊(HuynhThiThuCuc)撤銷羈押。
理由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氏秋菊前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逃亡之事實,經通緝後始行到案,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羈押及延長羈押在案,因本案業已審結,顯見被告已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因認前開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依上述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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