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9號再審原告 鄭明原 即 鄭煒燁 上列當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032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7,
60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