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右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三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0九0、九一二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丁○○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中央西路口之中壢觀光夜市擺攤時,與隔攤販售東山鴨頭之乙○○因攤位碰撞及位置大小問題,一言不合,竟忿而腳踢乙○○攤架致其攤架面板凹陷,致減損其攤架之一部美觀效果功用,足生損害於乙○○。又丁○○之胞弟丙○○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前往上開夜市與乙○○理論,因一言不和,竟基於傷害人之故意,出手毆打乙○○, 劉女 因閃避不及受有左肩約零點五乘零點五瘀傷之傷害。
二、案經被害人乙○○訴由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丙○○二人均矢口否認有右揭犯行,丁○○辯稱:伊沒有腳踢乙○○攤架,僅請乙○○把攤位移過去一點,當時因為告訴人拿棍子要打伊,在取棍子時自己將攤架弄倒,而且也沒有損壞攤架;被告丙○○辯稱:伊僅勸乙○○好好相處,伊並未毆打乙○○云云。經查:
1、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乙○○於原審及本院訊問時指述甚詳。
2、就傷害部分,被告丙○○於原審審理中亦供承有說要打告訴人乙○○,乙○○是與伊拉扯間受傷的等語,另證人甲○○○(公訴人誤載為 林溫妹 )於原審及本院訊問時到庭證稱被告丙○○確有從告訴人之背後連續打數拳等語,雖證人 宋威樑 到庭結證稱,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當天 伊有 經過該攤位,看到丙○○與告訴人爭執,告訴人與被告丙○○發生口角,伊即過去勸他們不要這樣,就把丙○○帶走,又稱當時並未看到丙○○打告訴人等語。但核證人並未全程看完雙方爭執經過,僅自看到片斷過程,在證人目睹前,雙方即有爭吵,是證人宋威樑之證詞,尚不足為被告有利之證詞,而被告丙○○毆打告訴人之事實除據證人甲○○○之證詞外,復有診斷證明書乙份附卷可按,參以被告當時確有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於原審中亦稱當時有說要打告訴人等語,益徵告訴人之指述非虛,被告丙○○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其傷害犯行堪予認定。
3、就被告丁○○毀損部分,雖未有目擊證人為證,而證人 林家健 於原審之證述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但觀諸現場照片六禎,告訴人之攤架面板確凹陷一片情形,有該照片附卷可稽,其攤架面板之美觀功能,即有受損,雖照片尚不足以證明該凹陷係由被告丁○○所為,但查被告丁○○於本院及原審中均坦承因攤位問題雙方發生爭執,甚而告訴人取出棍子等語,足徵雙方確曾有激烈爭執,告訴人所述其攤架部分面板受損係被告所踢等語,核與常情無違,應為真實,被告丁○○所辯應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事證已明,被告右揭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丙○○所為係犯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而原審經詳察,以被告二人犯行明確,分別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丙○○部分)、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丁○○部分)、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並分別審酌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品行、犯罪後之態度、被害人所受傷勢及財物損失之輕重等一切情狀,均各量處拘役三十日,並均諭知每日以三百元折算之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而量刑亦屬適當,而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矢口否認上開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洵屬無據,即應予駁回。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尚涉有損壞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物。但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經查,依卷附照片顯示,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連同盤子掉落於地,尚置於盤內,並未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核與毀損罪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故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此毀損犯行,惟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爰不另為無罪諭知,本院亦核無不合,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沈世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魏大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鴨頭二十五支、鴨脖子十五支、鴨翅膀十五支、雞腳二十六支、鵝胗五個、豆干一五0塊、甜不辣二十五片、豬血糕三十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