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135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息總額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93年8月31日邀同被告丙○○、戊○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
按月分期償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未按月繳付利息又未經
核准延期,應加付應收利息30%之違約金。惟被告丁○○於97年
3月27日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被告丙○○、戊○○為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欠款負
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還款記錄各1份為證,
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以供調查、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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