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8年度東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小字第16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縣新化鎮,有戶籍資料查詢表
1紙在卷可稽。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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