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2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
66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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