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86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