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五十八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官信成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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