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高雄縣大寮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時向本院聲請羈押(88年度偵聲字第124號),經法官詢問被告後,逕命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甲○○於88年5月15日繳納現金70,000元後,將受刑人具保候傳。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34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受刑人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3年11月18日以93年度台上字第610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檢察官依法執行時,多次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署接受執行,且經派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智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