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一二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 覃盤居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吳定亞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