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元之保證書或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張茹棻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