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毒偵字第6112號案件偵查時,經檢察官指定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甲○○於93年10月12日繳納現金10,000元後,將受刑人具保候傳。
二、茲以該受刑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94年3月2日確定,於檢察官依法執行時,
2次合法通知受刑人乙○○均無正當理由未到署接受執行,且經派警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經檢察官函知具保人甲○○,並以電話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均未見受刑人到署接受執行,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智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