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4號原告星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被告沈 蔡莉峰
乙○○
3樓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本件被告丙○○○峰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此有
被告 沈蔡莉峰 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告起訴狀誤載為蔡莉峰,合先敘明。
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等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之住所、營
業所如當事人欄所示,分別在台北縣三重市、五股鄉,此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之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北縣五股鄉,此有原告之陳報狀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則原告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自應准許。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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