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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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淑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T恤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
365號被告張淑瑛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已於民國101年5月17日期滿。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T恤1件,係屬商標法第83條所規定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淑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4月27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036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一年,職權送再議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0年5月18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561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1年5月17日期滿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各1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份在卷可按;而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T恤1件,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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