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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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08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茂盛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茂盛、告訴人 羅桂英 前係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被告因不滿告訴人羅桂英對其女兒之教育方式,遂於民國10
0年11月21日8時30分許,至告訴人羅桂英與渠現任配偶即告訴人 劉政堯 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住處,並基於恐嚇及傷害犯意,以「沒有關係,你教我女兒賭博,我哥哥今天晚上就會來,我叫我哥哥把你們全部處理掉」之語恫嚇告訴人2人,致告訴人2人均心生畏懼;其復持雨傘戳打告訴人羅桂英之腹部,告訴人羅桂英則反持椅子毆打被告之頭部,致告訴人羅桂英受有腹部1.5×2公分挫滅傷之傷害,被告蔡茂盛亦受有頭部創傷併左額頭挫傷及擦傷之傷害(告訴人羅桂英所犯傷害罪,另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3580號判決在案)。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案件之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茂盛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經檢察官於101年4月
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
4月6日 板檢玉 問100偵132字第210973號函文上本院收狀戳打印之日期可憑。惟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01年5月9日死亡乙節,此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