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明指定辯護人黃文德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01年度偵字第4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明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慶明前因未經許可持有槍枝、恐嚇取財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復經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被害人指述、證人證述及卷內相關書證及扣案物在卷可稽,且其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緝獲歸案,有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4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進行審理程序,被告坦承犯行,且調查相關證據、交互詰問證人後,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另審酌本案尚未審結,為保全被告得以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許勻睿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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