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43號聲請人 鄭定城 上列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之年籍欄「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聲請人之年籍欄「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高榮宏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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