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右被告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送達證書、戶籍謄本、高雄市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書、拘票等件在卷足憑,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謝雨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