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七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定執行刑為九年六月,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縮刑假釋出獄,現仍在假釋中;又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依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00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該院依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一0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思悔改,明知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竟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十五時五十分許前二十四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十五時五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民族路口為警查獲,並自其所穿著黑色外套口袋內扣得海洛因一包(淨重0.二四公克、包裝重0.一一公克),始查知上情,再經本院依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七0九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辯稱:「外套是伊在基隆向綽號『阿木』的朋友借的,不知口袋內有海洛因,伊也沒有施用海洛因。伊因左腳萎縮,長期在基隆醫院有注射類固醇」云云。惟查,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尿液經送鑑驗,有嗎啡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九十年十一月五日高衛試煙字第X─八一號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在卷可按,且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就被告所涉同一事實強制戒治案中,函詢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經該醫院以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基醫病字第0二六七號函稱:「甲○○於本院門診期間,所給予之藥物、消炎止痛藥、抗憂鬱劑、抗焦慮劑及安眠藥,其內並無嗎啡或海洛因成分,該藥物並不會造成甲○○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尿液鑑定成陽性反應」,此有該法院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五號裁定在卷可稽,又扣案白粉一包(淨重0.二四公克、包裝重0.一一公克)為海洛因,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再被告就本件扣案海洛因係自其所穿著之黑色外套所查獲並不否認,復就其所稱綽號「阿木」之人,無法提供任何資料以供本院查證是否屬實,顯見被告前開辯解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者,海洛因經注射入人體後,約百分之八十於二十四小時內自尿中排出(代謝物為嗎啡),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八一藥檢壹字第八一一四八八五號函釋附卷可憑,依上所述,足認被告曾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十五時五十分許前回溯二十四小時內,施用第一毒品海洛因。又被告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依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00九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該院依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一0四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考。是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應依法論科。
二、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竟持之以施用,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因行為,本應以持有論,惟其持有後,進而施用,其持有行為應被其施用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於八十三年間有施用海洛因行為,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現再犯相同罪行,顯見意志不堅,惟其犯罪係戕害自身,尚未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白粉一包為海洛因,已如前述,屬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