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7號聲請人億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萬昌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案件(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9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億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本案被告 周藝玲 因涉嫌背信案件,經員警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其住處執行搜索時,查獲案外人即其夫王萬昌所保管(億昌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查扣在案(100年度保字第1547號)。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且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亦得請求發還保管,刑事訴訟法第317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藝玲所涉罪嫌,業經本院於102年4月9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497號判決在案,該判決並未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沒收之宣告,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憑;且查該扣案物均屬聲請人所有,並為王萬昌所保管,已據被告周藝玲供明在卷,自無留存各該原本之必要。茲經聲請人聲請發還,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之規定,准將上開扣押物品發還聲請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附表:扣押物清單┌──┬─────────────┬──┬──┬───┐│編號│品名│單位│數量│保管人│├──┼─────────────┼──┼──┼───┤│1│ 梅慈 等客戶合約書│張│16│王萬昌│├──┼─────────────┼──┼──┼───┤│2│國際快捷郵件│張│13│王萬昌│├──┼─────────────┼──┼──┼───┤│3│日記帳及分類帳│本│2│王萬昌│├──┼─────────────┼──┼──┼───┤│4│傳票│本│1│王萬昌│├──┼─────────────┼──┼──┼───┤│5│頡凱公司等往來資料│張│11│王萬昌│├──┼─────────────┼──┼──┼───┤│6│ 順得興 等客戶資料│張│18│王萬昌│├──┼─────────────┼──┼──┼───┤│7│Hanesindustries.com等資料│張│3│王萬昌│├──┼─────────────┼──┼──┼───┤│8│PC之Mail帳號及郵件│份│1│王萬昌│├──┼─────────────┼──┼──┼───┤│9│NoteBook之E-Mail帳號及郵件│份│1│王萬昌│├──┼─────────────┼──┼──┼───┤│10│筆記本│本│4│王萬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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