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25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九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九號,併辦案號:同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八八五、三九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此項裁定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計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業已屆滿,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書,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