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㈠字第62號上訴人偉致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黃韋齊 律師被上訴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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