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工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重訴字第14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捌萬參仟貳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本件亦併請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記載上訴狀並於前開期日內送達本院轉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