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海商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海商簡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海商簡上字第5號上訴人立達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孟融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設址「台北市○○路○段○○○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號11樓」、被上訴人之設址「台北市○○○路○段○○○號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吳素勤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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