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子彈壹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於民國100年6月28日以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10771號函送之手槍1支及子彈2顆,係100年1月25日,由民眾在臺南市○○區○○路○○○巷○○號旁空地所拾獲,因該等物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亦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復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子彈2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試射法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2顆,認均係口徑9mm制式子彈,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等情,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3月1日刑鑑字第1000021812號鑑定書1份(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營他字第163號卷第3頁)存卷可證,足見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及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1顆,均具有殺傷力,皆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業經鑑定試射後制式子彈1顆即已失其效能而不具殺傷力,已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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