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交簡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投交簡字第53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光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撤緩偵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光雄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光雄於民國99年8月5日17時許,在南投縣信義鄉羅娜村某處,與友人飲用米酒後,明知其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30分許,行經信義鄉羅娜村信筆巷39號前,因不勝酒力,不慎撞及 史清標 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經警據報後前往現場處理,並於同日20時23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61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光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史清標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份。
㈣同心圓測試圖1份。
㈤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
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草圖)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略圖1紙。
㈦車輛詳細資料1份。
㈧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
㈨現場照片9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犯罪後,刑法第185條之3業於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於000年00月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之刑法第185條之3原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則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修正後之刑法第185條之3將原規定移列為第1項,並將法定刑由「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論處,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張光雄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㈢本院審酌被告:⑴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1.61毫克
,其危險程度甚重;⑵酒後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係自用小貨車,危險程度稍重;⑶所犯本件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8月7日以99年度速偵字第358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而於同年8月25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99年8月25日至101年8月24日),並命張光雄於緩起訴期間開始起1年內,應向該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公益團體或社區等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參加法治教育1場。詎張光雄於緩起訴期間故意涉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情形,檢察官即於101年8月9日以101年度撤緩字第218號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竟不知珍惜此寬典,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涉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嫌;⑷因而肇事,致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⑸兼衡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法律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