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2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21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中和市復興國民小學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21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第四庭法官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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