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5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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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9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954號原告財團法人世界宗教博物館發展基金會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徐鈴茱 律師 柯俊吉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丙○○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9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闕銘富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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