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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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