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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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嘉簡字第1873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四七一號),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五十三年三月八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四十五年二月一日」,惟查,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為「民國五十三年三月八日」,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身分證影本在卷可參,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顯為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誤寫,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