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四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日生)號(另案在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認無管轄權,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於本院,惟被告業而於法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許兆慶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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