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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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4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宇昇
周長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渝君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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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4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宇昇
周長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渝君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