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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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4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宇昇

周長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渝君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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