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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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柯羿年 (住詳卷)

被告 鄭羽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7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林莆晉

法官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巧俞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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