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699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8,86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