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醫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醫小字第4號
原   告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送達住址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復有明定。本件原告起訴,雖記載被告為丙○(歿
)之法定代理人,惟何謂法定繼承人,其姓名、住址等不詳
,究竟對誰起訴,均不明確,顯與前開起訴應備程式不合,
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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