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371號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債務人黃上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