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56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葉元昌
李宗益
被 告 威昇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8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