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簡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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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德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德源 及 周德榮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
二、經查,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屏東縣○○市街○段○○
段○○○○號土地上,如該判決附圖編號522⑴部分所示占用
上開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之圍籬及竹木等地上物移除後,將
上開拆除部分所占用之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及
上訴人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茲上訴
人不服提起上訴,而上開土地於105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197元,有土地登記公務用
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395,503元(計
算式:24,197×99=2,395,503),另就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不併計其價額,
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