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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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勝夫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四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因為過失傷害案件經起訴,現在鈞院審理中,爰提起本訴請求損害賠償。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李文輝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廿五日
書記官林育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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