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二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林曉芳法官林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