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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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0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號),聲請准其具保而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以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並分別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由,延長羈押期間。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觸犯毒品走私,自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收押至今已十個月之久,案情已經辯論終結,而聲請人羈押期間,被告之家母不幸亡故,而今墓地何在,被告尚不知情,誰無父母,被告哀痛之心不言而知,而被告在佑利公司工作多年,職務上許多應收及應付款項需被告處理,被告家有長女就讀研究所、幼子就讀護專,妻子毫無工作,家庭生活負擔需被告支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免家庭破碎。
三、經查:本案係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予以羈押,目前雖經本院言詞辯護終結積,然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俱未消滅,參以被告之聲請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應停止羈押之情形不符,是被告目前仍不宜開釋,本件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齊潔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