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