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八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